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令第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网约车经营管理工作。
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网约车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原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部门。
第九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以下乘用车,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3年;(三)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8L或1.4T,纯电动新能源汽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
(四)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
(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六)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易识别的标志,不得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专用图案、标识或者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专用设施设备;
(七)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持网约车经营许可手续,向车辆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简称营运证)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的申请,对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到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手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营运证。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营运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营运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应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保险费率适用于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
第十二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退出网约车经营。
对于车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或者需要强制报废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立即停止向其派发营运任务,及时提请原许可部门注销其营运证并办理退出网约车营运。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应当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四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与管理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驾驶员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和省政府令第24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营运,规范经营服务行为,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质监、网信、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在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信用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