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王守聪介绍,这6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从2008年1月8日起,停止批准商品名称,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自2008年7月1日起,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二是将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由四年缩短到三年。
三是对于已批准正式登记的产品,在其申请续展时,应按新规定补充所缺少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以便对其进行再评价。
四是提高农药登记门槛,减少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的差距,尤其是提高了临时登记在农药残留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是规范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和不得标注的内容,同时规定农药名称应当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商标标注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标注的单字面积。
六是规范了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即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梯度不得超过5个;添加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
王守聪告诉记者,通过上述一系列新政策措施的施行,预计农药产品名称可由目前的1.6万个减少到1700个,农药登记的数量也将明显减少,“一药多名”、产品数量多等问题将得到解决,农药标签也将得到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