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登记
(一)申办对象: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申办成立登记程序:
1.凭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成立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登记申请表。
2.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
3.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执业许可证;
(3)场所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4)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5)章程草案。
持有执业许可证的申办者,只需提交(1)(2)(5)材料和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开办资金证明。
(三)核准成立登记程序:
1.受理。申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后,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予以说明;对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应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
2.审查。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实地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登记单位或个人。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相应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二、变更登记
(一)变更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的均可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申办变更登记程序:
1.凭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变更的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
(4)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核准变更登记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2.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发登记证书、收回原颁发登记证书正、副本,并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发布公告。
三、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对象:
1.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二)申办注销登记程序:
1.凭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注销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注销登记表。
2.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正式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财务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核准注销登记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2.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并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