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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指南
来源: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12-28 16:1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

 

一、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应先取得市民政局的名称预先核准);

2.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二、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申请者身份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为自然人(需两人以上),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申请人为法人,需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域或地名字号(2个汉字以上)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提纲

一、拟申请登记的名称(行政区划名或地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二、举办者简介。

三、拟申请登记该民非单位的目的。

四、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情况。

五、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与其从事的行业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数额。

市级和非建制区民非单位注册资金一般在3万元以上。

六、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的主要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  

七、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成立后运作资金的主要来源及收入预测。

八、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所具备的与其主要业务相关的人员(人才)情况。

九、申请人签署(自然人则个人签名;法人则盖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所需材料:

一、须前置许可或审批的(民办学校、民办卫生、民办福利、民办社科等):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2.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三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一式三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一式三份);

8.《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9.《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人员备案表》(高校、党校、社科院、行政学院系统的专家学者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的职工在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的须填报此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民办学校提交一份《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即可;

11.章程草案(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拟定,一式三份,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

12.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原件一式一份);

13.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原件一式一份);

14.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二、无须前置许可或审批的: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一式两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一式两份);

7.《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并附章程草案(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拟定。一式两份);

9.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效期6个月,原件一式一份);

10.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原件一式一份);

11.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12.设施设备清单;

13.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职称证明等);

另外,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及时将印章和银行账户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须知

 

办理条件

审批范围为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性和非建制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举办者发生变化的均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1.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变更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文或执业许可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理(董)事会会议决议内容,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取得批文或执业许可证。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或执业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2.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其他的,一式两份);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新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其他的,一式两份);

5.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

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

法定代表人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其他的,一式两份);

开办资金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由具备验资资格机构出具,一式一份)。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一式一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7.新章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民办学校提交《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一式一份)即可;

2)章程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章程(一式三份,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一份两份)。

另外:理事、监事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变动备案表并附理事会议纪要)

 


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须知

 

办理条件:

1.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办理程序:

1.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注销登记的,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注销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批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理(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2.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一式三份);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一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的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其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6.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一式一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8.清算报告书;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他事项审核及须提交的材料须知

 

一、证书到期换证

(一)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换证函(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在申请书上出具意见加盖公章,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单位提供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即可);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证书(印章)补办

(一)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证书补办须加盖公章);

(二)在省级报刊上刊登的登记证书或印章作废的声明。

三、修改章程核准(备案)

(一)章程核准(备案)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2110表,一式三份)(民办学校提交《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2110MJ表〉);

(三)章程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章程(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重要提示:

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变更举办者备案

(一)变更举办者备案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举办者的理由,并附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与会董(理)事会成员签名〉);

(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变更文件。

重要提示:

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举办者变动,同时又发生其他登记事项变动的,除提交备案材料外,仍需按《条例》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事项变更的登记手续。

五、增减内设机构备案

(一)增减内设机构备案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附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与会董(理)事会成员签名〉);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2107表,一式三份,减少内设机构无须提供此表)。

 


咨询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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