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17〕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知识产权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副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和《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实习员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3年。试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知识产权局协调与合作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