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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大网]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2016-12-02)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2-12-02 16:2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广东人大网]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

 

  广东人大网讯(记者林洪演)《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27日下午,在分组会议审议现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进一步增加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内容,防止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外流”。

  当前,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技成果进入市场存在诸多困难和制度障碍。去年国家新修订出台的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了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下放处置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提高了科技人员奖励标准,但尚未解决科技成果评估、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获取奖励和报酬、成果转化净收入计算基准等问题。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法,下放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自主权,转化所得收益全部留归单位,无须再按“收支两条线”上交国库,改变了过去转化与否与单位利益关系不大的问题。对此,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广东在地方立法中要进一步界定单位处置转化收入自主权范围,细化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自主处置权操作规范,充分调动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据悉,条例草案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针对上位法中尚未解决的问题,在我省地方立法中予以明确,解决实际操作中易引发争议、模糊不清、手续繁琐等问题。在上位法允许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发机构以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价格的基础上,条例草案进一步提出允许以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挂牌交易和拍卖前的基准价格,并允许担任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按规定获取奖励和报酬。

  条例草案细化了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激励与督促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进一步激发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减免单位负责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策风险和责任,明确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科技成果转化财务管理制度。此外,还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的确认依据,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台账制度等。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建飚在审议中指出,科技成果转化后进入市场,由于是创新成果,没有竞标者,受制于招投标法关于竞标的有关规定,国有资本无法完成采购和推广,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科技成果转化。他建议,条例草案应适当增加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内容,并在国有资本收购方面研究探索新路子。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王波则关注到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外流”现象,“广东高校的部分科技成果到江浙一带实现了转化,并没有留在广东。”他认为,除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问题,还要在成果转化进入市场后发展所需的土地、税收等政策扶持方面多作考虑,让科技转化成果能在广东实现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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