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一书三方案”
编制机关(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编制时间:2019年8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监制
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申请用地单位 | 普宁市人民政府 | ||||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普宁市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 ||||
申请用地总面积 | 2.0416 |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 1.7626 | ||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 权 属 地 类 | 合 计 | 其 中 |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
总计 | 2.0416 | 2.0416 | |||
(一)农用地 | 1.7626 | 1.7626 | |||
其 中 | 耕地 | 1.2068 | 1.2068 | ||
其中:基本农田 | |||||
林地 | |||||
园地 | 0.2104 | 0.2104 | |||
养殖水面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0.3454 | 0.3454 | |||
(二)建设用地 | 0.2790 | 0.2790 | |||
(三)未利用地 | |||||
分批次城市\镇建设用地 | 拟开发地块名称 | 地块编号 | 用地面积 | 开发用途 | |
流沙西街道赵厝寮经济联合社 | DK1 | 0.3535 | 住宅用地 | ||
流沙东街道大林经济联合社 | DK2 | 0.8075 | 住宅用地 | ||
流沙东街道溪心经济联合社 | |||||
流沙东街道斗文经济联合社 | |||||
流沙东街道斗文经济联合社 | DK3 | 0.8806 | 住宅用地 |
续一:
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市(地、州)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市(地、州)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意 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制表人:郭炎光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
地 类 | 转 用 面 积 | 其 中 |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
农 用 地 | 1.7626 | 0 | 1.7626 | ||
其中:耕地 (含带K地类) | 1.2068 | 0 | 1.2068 |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
符 合 规 划 | 需 调 整 规 划 | ||||
规划级别 | 国 家 级 | 规划级别 | 国 家 级 | ||
省 级 | 省 级 | ||||
市 级 | 市 级 | ||||
县 级 | 符 合 | 县 级 | |||
乡 级 | 符 合 | 乡 级 | |||
农 用 地 转 用 计 划 | |||||
拟使用年度计划指标 | 本项目拟使用计划指标 | ||||
本年度计划指标 | 结转计划指标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
1.7626 | 1.7626 | 1.2068 | |||
该批次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1.7626公顷、农用地转用1.7626公顷(耕地1.2068公顷)需转为建设用地,按规定安排使用2019年度省下达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的扶持用地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7626公顷、农转用指标1.7626公顷、耕地指标1.2068公顷)。 |
填表人:郑雪珊
三、补充耕地方案
计算单位:公顷、公斤、万元
占用耕地面积 | 1.2068 | ||||||
含25度以上坡耕地 | 0 | 其他情况需补充耕地面积 | 0 | ||||
补充耕地义务单位 | 普宁市人民政府 | ||||||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 普宁市自然资源局 | ||||||
补充耕地费用情况 | 义务单位缴纳 耕地开垦费总额 | 平均缴费标准 | |||||
实施补充 耕地总费用 | 平均费用标准 | ||||||
补充耕地确认信息 编号 | 440000201905591261 | ||||||
补充耕地情况 | |||||||
需补充情况 | 已补充情况 | ||||||
补充耕地数量 | 1.2068 | 1.2068 | |||||
补充水田规模 | 0 | 0 | |||||
补充标准粮食产能 | 19912.2000 | 19912.2000 | |||||
承诺补充耕地情况 | |||||||
承诺补充耕地面积 |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号 | 挂钩补充耕地数量 | 所在县(市、区) | 完成时限 | |||
承诺补充水田规模 |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号 | 挂钩水田规模 | 所在县(市、区) | 完成时限 | |||
承诺补充标准粮食产能 |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号 | 挂钩标准粮食产能 | 所在县(市、区) | 完成时限 | |||
填表人:郑雪珊
四、征收土地方案(汇总)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流沙东街道、流沙西街道 | ||||||
社(村) | 赵厝寮经济联合社、大林经济联合社、溪心经济联合社、斗文经济联合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土地权属清楚、四至明确、没有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 田 | |||||||
水浇地 | 1.2068 | 4.9500 | 10 | 15 | ||||
旱 地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园 地 | 0.2104 | 112.5万元/公顷 | ||||||
养 殖 水 面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0.3454 | 127.5万元/公顷 | ||||||
建 设 用 地 | 0.2790 | 127.5万元/公顷 | ||||||
未 利 用 地 | ||||||||
续一:
其 它 费 用 | 名 称 | 费 用 标 准 | |||
青苗补偿费 | 耕地 | 4.5255 | |||
林地 | |||||
园地 | 4.1029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征地总费用 | 261.2511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127.9639万元/公顷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
征地前人均耕地 | 0.0005~0.0080 | 征地后人均耕地 | 0.0005~0.0079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留地安置 |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用地面积0.2043公顷,根据被征地村集体意愿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补偿标准为252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51.4836万元。 | ||||
备 注 | 该批次用地各地块均无地上附着物,无需落实补偿。 |
填表人:郭炎光
四、征收土地方案(一)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用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流沙西街道 | ||||||
社(村) | 赵厝寮经济联合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土地权属清楚、四至明确、没有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 田 | |||||||
水浇地 | 0.0583 | 4.9500 | 10 | 15 | ||||
旱 地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园 地 | ||||||||
养 殖 水 面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0.2424 | 127.5万元/公顷 | ||||||
建 设 用 地 | 0.0528 | 127.5万元/公顷 | ||||||
未 利 用 地 | ||||||||
续一:
其 它 费 用 | 名 称 | 费 用 标 准 | |||
青苗补偿费 | 耕地 | 0.2186 | |||
林地 | |||||
园地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征地总费用 | 45.0712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127.5000万元/公顷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
征地前人均耕地 | 0.0005 | 征地后人均耕地 | 0.0005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留地安置 |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用地面积0.0354公顷,根据被征地村集体意愿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补偿标准为252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8.9208万元。 | ||||
备 注 | 该地块无地上附着物,无需落实补偿。 |
填表人:郭炎光
四、征收土地方案(二)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用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流沙东街道 | ||||||
社(村) | 大林经济联合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土地权属清楚、四至明确、没有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 田 | |||||||
水浇地 | 0.0001 | 4.9500 | 10 | 15 | ||||
旱 地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园 地 | 0.2101 | 112.5万元/公顷 | ||||||
养 殖 水 面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
建 设 用 地 | 0.2254 | 127.5万元/公顷 | ||||||
未 利 用 地 | ||||||||
续一:
其 它 费 用 | 名 称 | 费 用 标 准 | |||
青苗补偿费 | 耕地 | 0.0004 | |||
林地 | |||||
园地 | 4.0970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征地总费用 | 56.4846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129.6708万元/公顷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
征地前人均耕地 | 0.0018 | 征地后人均耕地 | 0.0018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留地安置 |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用地面积0.0436公顷,根据被征地村集体意愿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补偿标准为252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10.9872万元。 | ||||
备 注 | 该地块无地上附着物,无需落实补偿。 |
填表人:郭炎光
四、征收土地方案(三)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用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流沙东街道 | ||||||
社(村) | 溪心经济联合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土地权属清楚、四至明确、没有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 田 | |||||||
水浇地 | 0.0950 | 4.9500 | 10 | 15 | ||||
旱 地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园 地 | ||||||||
养 殖 水 面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
建 设 用 地 | ||||||||
未 利 用 地 | ||||||||
续一:
其 它 费 用 | 名 称 | 费 用 标 准 | |||
青苗补偿费 | 耕地 | 0.3562 | |||
林地 | |||||
园地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征地总费用 | 12.1125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127.5万元/公顷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
征地前人均耕地 | 0.0080 | 征地后人均耕地 | 0.0079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留地安置 |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用地面积0.0095公顷,根据被征地村集体意愿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补偿标准为252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2.3940万元。 | ||||
备 注 | 该地块无地上附着物,无需落实补偿。 |
填表人:郭炎光
四、征收土地方案(四)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被征用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流沙东街道 | ||||||
社(村) | 斗文经济联合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土地权属清楚、四至明确、没有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 田 | |||||||
水浇地 | 1.0534 | 4.9500 | 10 | 15 | ||||
旱 地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园 地 | 0.0003 | 112.5万元/公顷 | ||||||
养 殖 水 面 | ||||||||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 0.1030 | 127.5万元/公顷 | ||||||
建 设 用 地 | 0.0008 | 127.5万元/公顷 | ||||||
未 利 用 地 | ||||||||
续一:
其 它 费 用 | 名 称 | 费 用 标 准 | |||
青苗补偿费 | 耕地 | 3.9503 | |||
林地 | |||||
园地 | 0.0059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征地总费用 | 147.5828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127.5013万元/公顷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
征地前人均耕地 | 0.0041 | 征地后人均耕地 | 0.0040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留地安置 |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用地面积0.1158公顷,根据被征地村集体意愿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补偿标准为252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29.1816万元。 | ||||
备 注 | 该地块无地上附着物,无需落实补偿。 |
填表人: 郭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