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一书三方案”
编制机关 (公章):惠来县国土资源局
主要负责人(签字):
编 制 时 间:201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
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申请用地单位 | 惠来县人民政府 | ||||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惠来县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 ||||
申请用地总面积 | 3.5545 |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 2.3585 | ||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 权 属 地 类 | 合 计 | 其 中 |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
总计 | 3.5545 | 3.5545 | |||
(一)农用地 | 2.3585 | 2.3585 | |||
其 中 | 耕地 | 0.8565 | 0.8565 | ||
其中:基本农田 | |||||
林地 | |||||
园地 | 0.2226 | 0.2226 | |||
其它农用地 | 1.2794 | 1.2794 | |||
(二)建设用地 | 1.1960 | 1.1960 | |||
(三)未利用地 | |||||
分批次城市镇建设用地 | 拟开发地块名称 | 地块编号 | 用地面积 | 开发用途 | |
地块一(涉及建设用地0.5416公顷) | 1 | 0.5416 | 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用地 | ||
地块二 | 2 | 1.7467 | 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用地 | ||
地块三 | 3 | 0.2000 | 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用地 | ||
地块四(涉及建设用地0.6544公顷) | 4 | 1.0662 | 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用地 |
续一:
区(市)人民政府审 核 意 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市(地、州)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市(地、州)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意 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制表人:陈岳洪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
地 类 | 转 用 面 积 | 其 中 |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
农 用 地 | 2.3585 | 2.3585 | |||
其中:耕地 (含带K地类) | 0.8565 | 0.8565 |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
符 合 规 划 | 需 调 整 规 划 | ||||
规划级别 | 国 家 级 | 规划级别 | 国 家 级 | ||
省 级 | 省 级 | ||||
市 级 | 市 级 | ||||
县 级 | 符 合 | 县 级 | |||
乡 级 | 乡 级 | ||||
农 用 地 转 用 计 划 | |||||
拟使用年度计划指标 | 本项目拟使用计划指标 | ||||
本年度计划指标 | 结转计划指标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
2.3585 | 2.3585 | 0.8565 | |||
按规定申请使用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项目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2.3585公顷、农转用指标2.3585公顷、耕地指标0.8565公顷)。 |
填表人:陈岳洪
三、补充耕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占用耕地面积 | 0.8565 | |||||||
含25度以上坡耕地 | 0 | 其他情况需补充耕地面积 | 0 | |||||
补充耕地义务单位 | 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惠来县人民政府 | |||||||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 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惠来县国土资源局 | |||||||
补充耕地费用情况 | 义务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总额 | 15.4170 | 平均缴费标准 | 18 | ||||
实际补充耕地总费用 | 平均费用标准 | |||||||
补充耕地确认信息编号 | 440000201900930588 | |||||||
补充耕地情况 | ||||||||
需补充情况 | 已补充情况 | |||||||
补充耕地数量 | 0.8565 | 0.8565 | ||||||
补充水田规模 | 0 | 0 | ||||||
补充标准粮食产能 | 11562.7500 | 11562.7500 | ||||||
承诺补充耕地情况 | ||||||||
承诺补充耕地面积 |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号 | 挂钩补充耕地数量 | 所在县(市、区) | 完成时限 | ||||
承诺补充水田规模 |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号 | 挂钩水田数量 | 所在县(市、区) | 完成时限 | ||||
承诺补充标准粮食产能 |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号 | 挂钩标准粮食产能 | 所在县(市、区) | 完成时限 | ||||
四、征收土地方案(汇总)
计量单位:公项、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惠来县岐石镇、葵潭镇、华湖镇、神泉镇 | |||||
村 | 岐石村委会、螃蟹经济联合社、华湖镇农民集体、犁集村委会、神农经济联合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 田 | ||||||
水浇地 | |||||||
旱地 | 0.8565 | 3.8100 | 15 | 15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园 地 | 0.2226 | 112.7250 ~114.5250 万元/公顷 | |||||
养 殖 水 面 | |||||||
其他农用地 | 1.2794 | 114.3000 ~114.5250 万元/公顷 | |||||
建 设 用 地 | 1.1960 | 112.6350 ~114.5250 万元/公顷 | |||||
未 利 用 地 | |||||||
续一:
其 它 费 用 | 名 称 | 金 额 | ||
青苗补偿费 | 95.0345 | |||
附着物补偿费 | 190.0692 | |||
征地总费用 | 690.4061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194.2344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35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29 | |
征地前人均耕地 | 0.0136-0.0247 | 征地后人均耕地 | 0.0136-0.0245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留地安置 | 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51.1920万元。 | |||
备
注 |
填表人:陈岳洪
四、征收土地方案(一)
计量单位:公项、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惠来县岐石镇 | |||||
村 | 岐石村委会 | ||||||
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 田 | ||||||
水浇地 | |||||||
旱地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园 地 | |||||||
养 殖 水 面 | |||||||
其他农用地 | |||||||
建 设 用 地 | 0.5416 | 112.6350万元/公顷 | |||||
未 利 用 地 | |||||||
续一:
其 它 费 用 | 名 称 | 金 额 | ||
青苗补偿费 | 13.3333 | |||
附着物补偿费 | 26.6667 | |||
征地总费用 | 101.0031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186.4902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
征地前人均耕地 | 0.0244 | 征地后人均耕地 | 0.0244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留地安置 | 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7.8048万元。 | |||
备
注 |
填表人:陈岳洪
四、征收土地方案(二)
计量单位:公项、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惠来县神泉镇 | |||||
村 | 神农经济联合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 田 | ||||||
水浇地 | |||||||
旱地 | 0.8565 | 3.8100 | 15 | 15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园 地 | |||||||
养 殖 水 面 | |||||||
其他农用地 | 0.8902 | 114.3000万元/公顷 | |||||
建 设 用 地 | |||||||
未 利 用 地 | |||||||
续一:
其 它 费 用 | 名 称 | 金 额 | ||
青苗补偿费 | 37.4962 | |||
附着物补偿费 | 74.9925 | |||
征地总费用 | 312.1365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178.7007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35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29 | |
征地前人均耕地 | 0.0247 | 征地后人均耕地 | 0.0245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留地安置 | 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25.1568万元。 | |||
备
注 |
填表人:陈岳洪
四、征收土地方案(三)
计量单位:公项、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惠来县葵潭镇 | |||||
村 | 螃蟹经济联合社 | ||||||
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 田 | ||||||
水浇地 | |||||||
旱地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园 地 | 0.2000 | 112.7250万元/公顷 | |||||
养 殖 水 面 | |||||||
其他农用地 | |||||||
建 设 用 地 | |||||||
未 利 用 地 | |||||||
续一:
其 它 费 用 | 名 称 | 金 额 | ||
征地总费用 | 22.5450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112.7250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
征地前人均耕地 | 0.0232 | 征地后人均耕地 | 0.0232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留地安置 | 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2.8800万元 | |||
备
注 |
填表人:陈岳洪
四、征收土地方案(四)
计量单位:公项、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惠来县华湖镇 | |||||
村 | 犁集村委会 | ||||||
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 田 | ||||||
水浇地 | |||||||
旱地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园 地 | 0.0140 | 114.5250万元/公顷 | |||||
养 殖 水 面 | |||||||
其他农用地 | 0.0038 | 114.5250万元/公顷 | |||||
建 设 用 地 | 0.1276 | 114.5250万元/公顷 | |||||
未 利 用 地 | |||||||
续一:
其 它 费 用 | 名 称 | 金 额 | ||
青苗补偿费 | 16.5667 | |||
附着物补偿费 | 33.1333 | |||
征地总费用 | 66.3519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456.3404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
征地前人均耕地 | 0.0136 | 征地后人均耕地 | 0.0136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留地安置 | 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2.0880万元。 | |||
备
注 |
填表人:陈岳洪
四、征收土地方案(五)
计量单位:公项、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 乡(镇) | 惠来县华湖镇 | |||||
村 | 华湖镇农民集体 | ||||||
权 属 状 况 | 地类、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 | ||||||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标
准 | 地 类 | 面 积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 数 | ||
耕
地 | 水 田 | ||||||
水浇地 | |||||||
旱地 | |||||||
地 类 | 面 积 | 费 用 标 准 | |||||
林 地 | |||||||
园 地 | 0.0086 | 114.5250万元/公顷 | |||||
养 殖 水 面 | |||||||
其他农用地 | 0.3854 | 114.5250万元/公顷 | |||||
建 设 用 地 | 0.5268 | 114.5250万元/公顷 | |||||
未 利 用 地 | |||||||
续一:
其 它 费 用 | 名 称 | 金 额 | ||
青苗补偿费 | 27.6383 | |||
附着物补偿费 | 55.2767 | |||
征地总费用 | 188.3696 |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 204.5717 | |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 |||
征地前人均耕地 | 0.0136 | 征地后人均耕地 | 0.0136 |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 ||
农业安置 | ||||
留地安置 | 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13.2624万元。 | |||
备
注 |
填表人:陈岳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