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等部门,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信息互通机制。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每年抽检数量不得低于许可数量的3%或者不低于总量的3%。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实行网格化管理,督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