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志,含有经营范围、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图片等广告内容,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的,视为户外广告,达到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设置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要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招牌设置人是招牌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