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
(二)防护绿地,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三)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四)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五)区域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包括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
本办法所称绿化覆盖率,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绿化覆盖面积占区域总面积的比例。
本办法所称绿地率,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园林绿地面积占区域总面积的比例。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办法规定按照“米”、“平方米”计算罚款或者赔偿责任的,不足一米的按一米计算;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