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市容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责任
(一)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门窗玻璃破损等影响市容情形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城市建(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立面随意涂写、刻画或者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构)筑物及其设施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规范设置,或者在中心城区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临街一面安装外置式油烟排放烟道或者凌空排水管道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构)筑物及其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责任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履行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管和维护义务,影响市容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牌、标识设施设置人未履行对招牌、标识设施的安全监管和维护义务,影响市容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