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街商铺和经营场点容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农贸市场,按照标准化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关设施,并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有序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
临街商铺和经营场点容貌管理
在不影响市容和城市交通的情形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便民原则和本地实际,明确规定农副产品、小商品摊点等临时经营场点的区域、设置标准、经营范围、经营时段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容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设置临时经营场点,配备环卫设施,加强临时经营场点的管理。
临时经营场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段等规范经营,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法律责任
市容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开展市容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