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架空管线的设置应符合什么要求?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架空管线的设置应当规范有序,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街道和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要求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其他整改措施。
已建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无法纳入管廊的,符合条件的各类管线,应当统一纳入地下综合管廊进行管理。
架空管线出现破损、移位、坠落等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在有效处置之前,应当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
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2、城市道路日常管理内容
城市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受损情形的,道路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路缘石、止车石、无障碍设施、隔离栅栏、防护栏杆等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空缺、移位、歪倒、污秽以及其他影响市容情形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或者更换。
未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施工作业;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禁止将维修或者清疏管道、沟渠等所产生的余泥、污染物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开挖城市道路施工过程中临时堆放在城市道路上的余泥、污染物应当及时清理。
3、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公共设施,应符合什么要求?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公共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完好整洁;出现破损、锈蚀、脱落、移位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