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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小知识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6-26 17:13:31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一、备案依据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

  (二)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

  (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

  (四)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

  (五)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榕城区城管执法局  0663-8630080

  揭东区城管执法局  0663-8161735

  普宁市城管执法局  0663-2265247

  揭西县住建局      0663-5587242

  惠来县住建局      0663-668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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