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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5-07-14 11:09:46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现将《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公众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1972292707@qq.com,征求公众意见、建议时间:2015年7月14日至2015年7月21日。

附:《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5年7月14日

 

(联系人:陈晔、蔡坚信,联系电话:8390007,传真:8768497)


  

 

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广东省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批准实施<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粤府法函[2001]181号)、《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揭府〔2014〕14号)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区规划区181平方公里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为粤府函[1996]172号文批准实施的《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不包括黄岐山森林公园)违反本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行政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不再直接承担具体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承担辖区内城市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各分局实行由市行政执法局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双重管理体制,受市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以市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确定由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相关部门应及时将颁发证照和项目审批情况送行政执法局备案。
    行政执法局发现相关部门的审批、发证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权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相关部门认为行政执法局的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有权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第八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九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本暂行规定若干条款,应给予罚款处罚的,按其中一项规定进行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二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罚款通知规定时间缴纳被罚款项,逾期未缴纳者,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二)车辆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乱倒生活废弃物的;
(四)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五)在城市建筑物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
(六)在沿街、路门前乱堆放、悬挂有碍城市容貌物品的;
(七)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八)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九)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第十六条   负责管理生活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小区环境卫生管理义务的,依照本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小区的住户违章乱改建、搭建、叠建的,依照本暂行规定相关条款处罚。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工地不设置围蔽或者不设遮挡尘土设施、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审定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储运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市区规划区内,未取得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1、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2、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3、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5、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进行建设的;
      6、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7、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或建筑面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为工程全部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为工程违规部分的造价。
第三十条 在市区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1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在市区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三十二条 在市区规划区内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市区规划区内的建设违反建筑平面、立面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擅自改变城市规划部门原审批的建筑物使用功能、场区平面布局、竖向设计的;
(二) 堵塞或增设建筑立面上的窗户,改变窗洞的尺寸、形状和位置的;
(三)封闭或部分封闭建筑立面上的阳台、外走廊、平台等敞开式的空间的;
(四)堵塞建筑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阳台栏杆的;
(五)在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筑立面上附加各种雨篷和遮阳设施的;
(六)改变已统一安装的窗罩、阳台罩的位置、构造和颜色的;
(七)在建筑物的屋面、阳台、外走廊、裙楼平台上搭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顶层住户私自在屋面板上穿设楼梯的;
     (八)沿街建筑物的底层用户擅自改变门前人行道地坪标高,将拉闸、折叠式的铁门安装在外墙或柱子的外面的;
(九)沿街建筑的商业店面的招牌、遮阳设施的规格尺寸和底层柱子装饰未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的;
(十)城市主干道沿街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立面的窗户,不按规定安装铝合金或不锈钢花格网罩,或安装超出外墙面的;
(十一)城市次干道、支路沿街建筑立面上的窗户、阳台不按规定安装不锈钢或铝合金花格网罩,或安装超出外墙和阳台栏板的;
(十二)街坊、住宅区内的建筑立面上的窗户、阳台不按规定安装钢花格罩、窗花格罩,或安装超出外墙的,阳台花格罩超出栏板25厘米,底层阳台花格罩超出栏板的,或在阳台栏板立面上设置斜撑、在阳台罩上搭设任何形式的雨篷的;
(十三)有窗罩、阳台罩的住户,未按规定在窗罩或阳台罩上安装一个以上规格为0.6×1.5米可开启铁门供消防救护使用的;
(十四)在沿街建筑裙楼和住宅区的裙楼平台上安装铁罩,或搭设任何形式的顶盖的;
(十五)在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物的立面上安装窗式和分离式空调机的;
(十六)其他违反建筑平面、立面管理行为的。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违反《城市绿化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按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绿地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或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绿地内,以树承重、就树搭建,采石取土、建坟和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四)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院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按设施造价的2倍处以罚款;
(五)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的,对组织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修剪枝条直径在5厘米以上树木或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按树木赔偿费的5倍处以罚款;
(七)擅自修剪古树名木(大树)或其它损害古树名木(大树)正常生长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迁移、砍伐或用其它方式破坏古树名木(大树)致死的,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无合法资质条件(无证)从事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责令停止设计和施工,并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每平方米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超过批准占用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的2倍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内开设商业和经营服务点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或拆除、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市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的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及街巷道路,必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开挖或占用,不准用作货物堆场或作业场地。
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用地进行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摆设摊点等的单位和个人,经行政执法局审核同意,发给临时占用许可证,收取临时占用费。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元。
因特殊需要,必须挖掘城市道路、公共用地,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挖掘。
第四十条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公共用地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在桥梁或者城市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四)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
(五)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缺损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六)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七)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用地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公共用地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八)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九)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在进入抢修后的第三天未补办批准手续的;
(十)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公共用地的,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四十二条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
 
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
(一)在市区使用高音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其改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广播宣传车及其他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责令其改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住宅区、临街、道路、公共场所或其他地方,从事家庭作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抽风机、发电机、割切机、水泵、音响等设备,其边界噪声超出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或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其改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等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其场界噪声值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的居民,未适当控制音量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责令其改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中午或夜间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文教区、疗养区等地方高声叫卖、高声喧闹,或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的,责令其改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批准,在市区范围内从事修理汽车、摩托车或其他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夜间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各种钻桩机、钻孔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锯木机、风动机具和其他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机械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的,责令其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九)在临近中小学校的建筑工程施工,未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的,责令其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在市区内建设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或不按批准,作业时间超出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的,责令其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公共场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塑料和垃圾、布碎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经营餐饮娱乐、机动车清洗、修理业务及其他需要排放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至城市排水管网或下水道,乱倾倒污水,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占街为市,乱摆乱卖的商贩,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或其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工具、设备,并可按《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的场地、规格、期限等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准设置。
第四十六条 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
(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发布、设置户外广告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二)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没有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没有及时更新维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在公共广告栏张贴各类广告,或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树木、电杆等公共设施上乱张贴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公安交通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含临时停放)车辆的,可以给予警告,妨碍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非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人行道护栏(绿篱)路段停放(含临时停放)车辆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章   卫生行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经营的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十章    犬类管理


    第五十条  市区范围内为犬类“禁养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区域内饲养犬只。但该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外国驻揭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确需养犬的,应经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进行圈(栓)养。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擅自在犬类禁养区饲养犬只的,予以捕杀,并按每只犬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饲养犬只的犬主,不按规定送犬只接受免疫注射及领取检疫、免疫证件的,予以捕杀,并按每只犬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饲养犬只的犬主,对犬只不实行圈(栓)养的,予以捕杀,并按每只犬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被捕杀的犬只,由行政执法局统一处理,发现狂犬或疑似狂犬的犬只,一律捕杀、焚化或深埋。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 违法违规建设、搭设的管控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体,强化联合管控,对违法违规建设、搭设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停止输送电视、电话、宽带信号,停止发放各类证照和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五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划定。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中午”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翌晨6时;
(四)户外广告指 :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六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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