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卫生许可和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卫〔2007〕190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为了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履行好食品安全等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卫生许可和工商登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食品卫生许可
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范围限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填写规定(2006年版)》(粤卫办〔2006〕36号)执行(具体包括生产加工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食堂和食品摊贩)。超出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的,由各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公布。
生产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的生产单位须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凭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已登记注册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方式)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凭新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地址(非生产地址)项目的,凭工商核准登记或变更证明(包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予以办理。申请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需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关于其他卫生许可
生产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的,其生产单位须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凭卫生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三、关于临时卫生许可
对部分具备基本卫生条件,但还不完全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的小食杂店、小食店、小摊点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各级卫生部门可与生产经营者签订“安全承诺书”后,经当地政府同意,发放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同时加强发证后的日常监督管理。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工商部门按临时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核定营业执照营业期限或有效期限。
四、关于部分不需办理卫生许可的项目
下列项目不需办理卫生许可:
(一)集贸市场内经营粮谷(米、面)、水果、蔬菜、禽畜生肉、禽蛋、水产品等农产品,以及经简单加工的非直接入口的农产品半成品(如猪、牛、鱼肉丸,豆制品、腌菜等)的;
(二)销售食品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的(但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及卫生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五、关于卫生许可规定不明确项目的登记注册
对卫生许可规定不明确的项目,由经营者先行向卫生部门提交申请,卫生部门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卫生部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申请项目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的,经营者凭卫生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六、有关要求
(一)涉及卫生前置许可的,工商部门按照卫生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核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卫生许可证未载明许可项目经营方式的,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准经营范围;法律法规未明确的,登记注册申请人应向工商部门提供卫生许可部门出具的证明,明确卫生许可项目的生产经营方式。
(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各级卫生、工商部门要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申办卫生许可、工商登记提供“绿色通道”,加快办证办照速度;对重点地区可“特事特办”,提供上门集中办证办照等便民服务。
(三)严禁“搭车收费”,禁止收取与规定行政收费项目无关的费用。
(四)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各级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下积极开展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查处取缔工作。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