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牛肉丸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汕头牛肉丸。
本标准规定了汕头牛肉丸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和销售。
2 术语和定义
2.1 汕头牛肉丸
汕头牛肉丸是指以鲜、冻分割牛肉为原料(牛肉含量大于90%),添加适量水、食用盐、淀粉及其它辅料,以汕头传统槌打或机械糜化,制成丸状、固化成型的具有独特地方特色的非即食调制肉制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检验方法 |
色 泽 |
色泽均匀,呈灰褐色。 |
取适量试样:1、按产品包装或标签上标明的食用方法进行加热或熟制,分别嗅闻和品尝,检查其气味和滋味;2、用手指捏压至牛肉丸直径2/3,应迅速恢复原状;3、置于白色瓷盘中,切开肉丸后在自然光下观察组织形态、色泽及杂质情况。 |
滋味、气味 |
具有牛肉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 |
状态 |
形态完整,呈球丸状,大小均匀。富弹性,手指压后迅速恢复原状;不发粘;切面气孔大小不一,分布不均。表面及丸内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检验方法 |
水分(g/100g) ≤ |
72 |
GB 5009.3 |
蛋白质(g/100g) ≥ |
14 |
GB 5009.5 |
脂肪(g/100g) ≤ |
10 |
GB/T 5009.6 |
淀粉(g/100g) ≤ |
3 |
GB/T 5009.9 |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
3.6 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应符合GB 2726《熟肉制品卫生标准》中其他熟肉制品的规定。
3.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批次、抽样
同日或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抽取。抽样数量为批量的1/1000,但不应少于4份独立包装,总重量不低于2000克。
同日或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从作坊成品区抽取。抽样数量为每批抽取2份,总重量不低于1000克。
4.2 检验分类
a) 原辅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4.3 判定规则
5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
5.2 包装
5.3 运输
产品应在-15℃以下运输、销售。产品装卸时要小心轻放,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及挤压碰撞,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不能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货物混载。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18℃、温度波动±2℃的洁净库房内,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6 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应符合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940《肉类制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和/或《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及附录A要求。
7 销售
7.1 应符合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的要求。
7.2 应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
7.3 在经营过程中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包装或分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无毒。
7.4 生产企业(作坊)如同时从事汕头牛肉丸批发及销售业务的,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附录A
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汕头牛肉丸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肉类制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B/T 20940)和/或《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1 厂房和制作间
A.2 食品加工人员卫生要求
A.3 重点工序食品安全控制
肉丸煮制温度为92±5℃,煮制时间为20-30分钟,应由专人负责监控。
应在预冷区域进行预冷,预冷过程应防止产品再次污染,冷却后应立即进行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