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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两孩”再生育申请须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4-05-19 22:36:03 浏览次数: - 【字体: 分享到:

一、关于再生育申请的有关要求

 (一)申请对象。

双方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

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20 号),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二)申请材料。

“单独”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受理地点。

乡镇、街道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是受理审批“单独两孩”再生育申请的主体。为方便群众办理申请,审批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上报申请材料。

1.“单独”夫妇双方为我省同一乡镇(街道)或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户籍的,由夫妇双方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单独”夫妇双方为省内同一地级以上市户籍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的,由夫妇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单独”夫妇户籍不在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户籍地的,可由夫妇双方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4.“单独”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由夫妇双方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二、关于审批流程和信息核查的有关要求

(一)审批流程。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双方只需携带上述证件到规定的审批机构领取并填写《“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1),即可一站式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全部手续。

(二)审批时间。

审批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

1.“单独”夫妇为省内同一地级以上市户籍的,审批机构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单独”夫妇为省内不同地级以上市户籍的,审批机构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单独”夫妇为跨省户籍的,审批机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信息核查。

1.审批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后,应通过查询人口信息系统和计生奖励发放系统(主要核查申请人父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情况)核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即时办

理审批手续。

2.人口信息系统和计生奖励发放系统无法核实、申请人填报资料与计划生育档案信息不一致或有群众举报的,应通过联系或实地走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进一步核查。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应密切配合审批机构,按要求认真核查,并及时出具《“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信息核查证明》(见附件 2)。

3.审批机构既无法通过上述信息系统核查,又无法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证实的,应依据申请人签署的《“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承诺书》(见附件 3)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事后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其签署的承诺书,及时对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4.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户籍跨县、跨市或跨省“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信息核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督导、帮助基层卫生计生部门互相支持配合做好信息核查及信息反馈工作。

 三、关于再生育审批的有关要求

(一)关于审核标准。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20 号)所明确的政策口径是经省委、省政府审核通过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意的,各地要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衔接标准,严把政策审核关。

(二)关于办理时限。各审批机构要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限要求,对核实无误的即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审批完结后,要在 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三)关于绿色通道。对政策实施前已经怀孕的“单独”夫妇,各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应尽量缩减审核时间,切实做到快接、快审、快批,有效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

(四)关于承诺制。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对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实行承诺制。按照“谁承诺、谁担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申请人对其提供证件材料及所填报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审批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进行核实。

(五)关于公示制。加强计生系统内部信息核查工作,取消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20 号)所要求的 15 天公示。

(六)关于信息核查。各级卫生计生机构和各单位要高度重

视信息核查工作的相互配合与支持,认真履行信息核查职责。我委将把信息核查工作纳入各地各单位的计生年度考核,对不积极配合信息核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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