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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法制局 发布时间:2017-05-11 10:31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近年来,网约车迅速兴起,给市民带来了新的出行方式,同时也存在车辆和驾驶员准入门槛低、安全隐患大、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亟待规范管理的问题。为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经营服务的监管,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2016〕60号)、《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关于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6〕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审议稿)》,并请示市政府颁布施行。我局对该文修改形成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向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7611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法制局法制科

邮政编码:522000

传真:0663-8768186

电子邮箱为:fzjfzk124@126.com 

                               

                                    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法制局       

                                 2017年5月10日

 

 

 

 

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交通管理处和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按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榕城区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揭东区、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按照相应经营服务区域向市交通管理处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按照相应经营服务区域向市交通管理处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材料;

(五)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六)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交通管理处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县(市、区)行政区域。

第九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原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本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部门。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以下乘用车,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3年;

(三)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8L或1.4T,纯电动新能源汽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

(四)车辆经综合性能检测合格;

(五)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

(六)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当地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七)车辆所有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车辆所有人承诺在前车门两侧显著位置喷涂经营区域、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标志及监督投诉电话等网约车标识。 

第十三条  网约车车辆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管理。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经营服务区域向市交通管理处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时除应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1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证明及相应驾驶员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三)车辆所有者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

第十  市交通管理处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交通管理处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退出网约车经营。

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三)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该个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第十  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5年的, 每6个月检验一次。

第十  网约车车辆应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保险费率适用于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

第十  对不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逾期未审验等不符合网约车经营服务条件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按规定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立即停止向其派发营运任务并及时提请原许可部门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曾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最近一年内查实的服务质量事件少于3次。

二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与管理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许可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不得同时加入两个及以上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经营服务。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运营安全。

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二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对服务车辆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保养维护、保险购买和车辆审验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确保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原许可部门报备

第二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原许可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乘客因乘坐网约车引发矛盾纠纷,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处理,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处于载客状态的车辆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第二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确定并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时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依法纳税,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通过本企业网站和客户端应用程序的显著位置对收费标准、服务价格进行明示,如有变动应提前5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十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范围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三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流向境外。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约车网络服务平台; 

(四)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证件;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七)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八)只能通过互联网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但可通过网络预约在上述站点允许停车的地点等候乘客。

(九)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送交公安等部门;

(十一)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十三)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网约车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公安部门应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利用网约车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第三十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发改、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十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予以公示。

十条 市、县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附则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是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 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中途退出的,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四十 本办法自2017年  日起行,有效期至2022  

 

电子文本同: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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