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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内居民办理迁出市(县)外、市内迁移、市外迁入等业务,可减免材料:1.迁出地集体户的首页复印件、管理单位出具的准予迁出集体户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交。2.如群众集体户个人页遗失无法出具,能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按规定出示电子证照)证明身份,由群众向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提供手写签名的遗失申明办理其本人的户口迁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