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1年8月24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对《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工作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和部署,有必要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的政府规章。
二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需要。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一些地方行政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此外,在行政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程序适用不清晰、缺少具体的操作指引等问题,比如风险评估程序、决策后评估程序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制定政府规章。
三是总结我省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践经验的需要。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建设和决策相关实践,如省级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都以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同时,从2015年以来,我省在依法行政考评指标中设置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指标,对标中央相关文件要求明确了对重大行政决策考核的具体要求,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将相关制度成果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提升。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六章,共59条,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与实施后评估、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分为四节,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第三章包括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两节。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关于决策主体范围。《规定》综合考虑我省实际情况,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需要加强规范的重点对象,列为直接适用主体,将其他单位作为制度参照适用主体。明确了决策主体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第2条、第58条)。
(二)关于决策事项范围。一是《规定》采取定义、列举、目录管理和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允许决策机关在列举的事项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适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决策机关及其部门能够自主地、实事求是地确定目录,也便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3条第1款、第3款)。二是规定了决策事项的例外情形,对财政政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其他事项的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3条第2款)。
(三)关于决策启动。决策启动是源头,把决策动议环节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助于遏制草率启动决策、上马项目,减少行政和财政资源浪费。为此,《规定》在参考上位法体例的基础上,将“决策启动”作为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的第一节,主要明确决策建议的提出主体(第10条),并规定了决策建议书内容(第11条)、决策启动程序(第12条)、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草案的具体要求(第13条)。
(四)关于决策法定程序。决策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环节。按照上位法规定,将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同时明确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要求。
1.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一是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具体方式方法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因素进行选择(第14条)。二是明确向相关单位、特定群体、企业等不同对象听取意见的具体要求(第15条)。三是对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以及其他听取意见方式作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对社会公众意见处理情况进行及时反馈的要求(第17条至第20条)。
2.专家论证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体现。一是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咨询论证(第21条)。二是对专家论证制度作了细化,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方式和要求(第22条)、专家参与咨询论证的要求(第23条)、决策承办单位对专家意见的反馈要求(第24条)、专家参与决策咨询论证的工作支持和保障(第25条)。三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规定省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第26条)。
3.风险评估是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能够促进决策者在全面清醒认识决策负面影响的基础上进行决策。一是《规定》坚持风险可控作为决策标准,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开展风险评估(第27条)。二是明确风险评估的程序,并对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作了具体要求(第28条、第29条)。三是明确评估结果的运用,经评估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第30条)。
4.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一是《规定》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决策必经程序,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第31条)。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的方式(第32条)、审查内容(第33条)、审查期限(第34条)。三是规定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相应处理(第35条)。
5.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一是《规定》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第37条)。二是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提交集体讨论的材料要求(第36条)、办理流程(第38条)。三是规定决策事项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时的相关工作规范,明确坚持首长负责制,规定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第40条)。四是明确集体讨论的列席单位(第39条)、决策公布(第41条)、记录存档(第42条)等其他内容。
(五)关于决策执行与实施后评估。为了保证决策执行、及时发现决策偏差、提高决策纠错效果,《规定》明确了对决策执行单位的要求,确定了决策执行监督和实施后评估制度。一是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第43条)。二是规定了决策机关和有权机关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第44条)。三是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止和调整的具体情形(第45条)。四是对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评估对象(第46条第1款)、评估主体(第46条第2款)、评估内容(第47条)、评估程序(第48条)、评估报告的内容(第49条)、评估工作的要求(第50条)、评估报告的审议(第51条)以及评估结果的运用(第52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为了落实决策程序制度的刚性约束,《规定》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及相关法律责任。一是明确决策机关及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第53条)。二是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包括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受委托单位及有关人员等,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54条至第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