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次修订《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背景是什么?
2016年财政部颁布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明确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据此,我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以下简称粤财规〔2017〕2号文),在工程结(决)算等环节实施基建财务“放管服”改革:将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的省级基建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下放至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或批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明确“省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为深入推进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进一步压实省业务主管部门责任,工程结算环节,全面下放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权限;竣工财务决算环节,扩大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权限下放范围,因此相应修订粤财规〔2017〕2号文。
二、《实施办法》的配套制度指什么?
配套制度是指此次粤财规〔2022〕2号文中与《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一同印发的2个配套文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实施细则》。
三、《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制定依据是什么?
《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制定依据主要为《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四、修订《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出台和修订主要目标是从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预算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基建收入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资产交付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方面全面系统规范我省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此次修订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原则,进一步压实省业务主管部门在基建财务管理中的主体责任,深化基建财务管理“放管服”改革。
五、《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适用范围是什么?
《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六、《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与粤财规〔2017〕2号文相比,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中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中第三十一条第二段“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本部及不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省级单位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由省财政厅审核;其他省级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修改为“省级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将《实施办法》中第七章“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第三十七条第二行起“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本部及不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省级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省财政厅批复;其他省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省财政厅备案”修改为“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及不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省级单位的竣工财务决算,由省财政厅批复;其他省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步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实施细则》相关表述一并修改。
此次一并对《实施办法》中涉及代建、结余资金、预留质保金、资产核算等相关内容,根据最新政策完善了表述。
相关阅读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