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破产法凸显四大亮点
来源:中国财经报
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的企业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一些新的亮点引人关注。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表示,市场取向、新的制度设计与可操作性是目前这部企业破产法的精髓。新企业破产法是中国市场经济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
引入管理人制度和重整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中引入的全新制度,它使得破产程序更加市场化和专业化。新企业破产法把它放到比较显眼和重要的位置,足以体现其重要性。这项制度直接决定了各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采访中多位专家向记者表示。
新企业破产法在第三章对管理人作出了具体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另外还明确规定了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禁止情况以及应当承担的职责,并规定由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据了解,1986年制定的《破产法(试行)》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
“重整制度及程序代表了现代国际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李曙光指出。重整程序是为了拯救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利用这个程序可以有效地避免债务人被解散清算。“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重整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尽可能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在新法通过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这样评价重整制度。
职工利益清偿体现中国特色
对于破产企业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新的破产法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就是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也要随后清偿;而新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律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
这也就意味着: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是否优先清偿,要根据何时所欠有个“新老划断”的安排。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认为,提出这一方案的主要考虑是,对破产法公布前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费用,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较为彻底地解决是必要的。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已是一个定量,其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可能带来的风险基本上是可预期、可控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认为,企业破产法的主要作用,是通过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职工权益的保护更多应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来完成。
政策性破产将告别历史舞台
“国有企业破产是起草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因为这些问题不仅涉及经济,更关乎社会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贾志杰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98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无论从适用对象,还是对各方利益保护方面,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而1994年实施的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政策,包括对破产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作出特殊规定,并给予财政支持。
在新的企业破产法中,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近2000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对于近2000家列入规划等待破产的国有企业,企业破产法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这就意味着,等这2000家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后,我国所有企业都将受企业破产法的调整,对国有企业的‘特殊照顾’将不复存在。
范围涵盖所有企业法人
新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的企业法人,细分起来,已经涉及到了公司、乡镇企业、集体企业,金融企业。与原来的企业破产法实际上只涉及国有企业相比,涵盖范围更广。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还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同其他企业破产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的规定相比,该法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