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事项 | 责任部门 | 政策措施 | 政策解读 |
一、促进商事登记便利化 | ||||
1 | 简化工商登记程序 | 省工商局、省地税局 | 个体工商户申请“个转企”,由企业登记机关一并办理转型后的企业设立登记和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及相关文书。 | 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县级企业登记机关一并办理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理转型企业设立登记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供其办理财产过户等相关手续,体现便捷、服务的原则。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已实行“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需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税申报,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尚未“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再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
2 |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 | 省工商局 | 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 | 在不影响他人在先名称权利的条件下,工商部门允许转型企业名称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如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三元食品零售商行”,企业登记机关查无同字号且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升级后名称可核准为“某某县三元食品零售商行有限公司”。 |
3 |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 省工商局 | “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 转型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二、开设“绿色通道”服务 | ||||
4 | 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有关审批许可部门 | 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审批许可的,“个转企”企业持工商部门开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变更、过户等手续,各有关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便利。 | 转型企业持工商部门开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过户涉及税收方面的手续,可在广东国地税各办税服务厅享受排队叫号优先服务,并可在已设立“个转企”业务办理专窗的办税厅享受专窗服务。 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个转企”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优先办理包括土地在内的不动产变更、过户等手续。 转型企业持工商部门开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相关登记变更、过户等手续时,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提供办理便利,有绿色通道的给予绿色通道快速办理。 |
5 | 开通银行服务“绿色通道” |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 商业银行网点为“个转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同时办理账户撤销、变更和开立等多项业务,人民银行高效完成有关账户业务审核。 | 转型企业持工商部门开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时,可同时提交个体工商户账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变更和转型后企业账户开立的书面材料;商业银行网点高效完成相关材料审核,并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银行为“个转企”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开通专门“绿色通道”,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
三、降低税费负担 | ||||
6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9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
7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省地税局 |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其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 |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征收方式、申报纳税方式等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 |
8 | 契税优惠 | 省地税局 |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之间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原个体工商户转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如将其个人名下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到其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名下时免征契税。 |
9 |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省地税局 |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根据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缴费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分别为3%、2%。“个转企”的缴费人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条件,即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10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优惠 | 省地税局 |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本数)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不向不足25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 自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符合工会经费减免条件的缴费人,免于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
11 | 延期缴纳税款 |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 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 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是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四、实施财政支持 | ||||
12 | 鼓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支持“个转企” | 省财政厅 | 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和财力情况,对“个转企”予以适当财政资金支持。 | 按照预算法有关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规定,各地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财力情况,有针对性地出台对“个转企”的财政支持政策,具体支持标准、条件以各地市出台政策为准。 |
13 | 对“个升规”实行财政奖补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
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各级财政视财力给予奖补。 |
根据《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6〕58号):“对促进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成效显著的地区,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奖励”。近年来,省财政统筹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小微企业方向)安排一定额度资金对小微企业上规模工作突出的地市予以支持,资金由各地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用于对新上规模企业予以奖补支持,具体支持标准、条件以各地市出台的政策为准。 |
14 |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可申请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 | 根据2014年10月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从2015年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在广东省内注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实行以奖代补”。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享受事后奖补:在广东省注册并且对财政有新增贡献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 |
15 | 申请使用中小微企业服务券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 “个转企”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单位人才培训、投资融资、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的,给予补助。 | 在我省试点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服务券用于补助购买中小微企业需要的、可以按时间段或次数核算价格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技术等服务。 |
五、加强金融扶持 | ||||
16 | 优化银行业金融支持 | 广东银监局 | 支持银行机构加大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针对转型后小微企业合理需求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 广东银监局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持续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小微企业的特点,量身订做特色产品,并提供开户、结算、贷款、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 广东银监局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作用。 广东银监局督促辖内银行机构严格遵守“七不准”、“四公开”,规范服务收费,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
17 | 优化银行与担保合作金融支持 | 广东银监局 | 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出资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支持转型后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 广东银监局支持辖内银行机构根据自身特点,积极与政府出资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丰富风险缓释措施,通过信贷投放、综合服务等对转型后小微企业给予金融支持。 |
18 | 对“个转企”开放“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 |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 鼓励“个转企”通过“广东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提出融资需求,创新完善转型后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模式,形成长效机制。 |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建设了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目前该平台已实现全省覆盖。转型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平台(网址:finance.gzebsc.cn),注册为企业用户后,通过平台向银行提出融资需求。 |
19 | 对“个转企”开放“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 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载体,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为“个转企”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互信互惠、协同发展的生态环境。 | “个转企”企业可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网址:www.crcrfsp.com)注册,在线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该平台提供从债务人企业确认账款、借款融资信息传递到质押物登记的一体化服务,系统对接供应链核心企业和商业银行,线上自动传递融资相关信息,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效率,采集企业应付账款履约信息,形成企业应付账款履约信息报告,净化商业环境,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互惠互信、协同发展的生态环境。 |
20 | “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优先收录“个转企” |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工商局 | 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广东)开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栏目,向“个转企”企业提供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金融信贷信息,并协助相关企业查找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信息,条件成熟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线上申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 | 广东银监局支持辖内开展相关业务的银行机构根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工商局有关工作部署,做好融资服务工作。 |
六、简化土地等权利转移登记 | ||||
21 | 开通用地名称变更登记“绿色通道” | 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 | 转型企业按照“先税后证”原则,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 | 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明确土地变更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国土资地籍发〔2013〕195号)规定,明确“个转企”企业办理土地等不动产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的流程。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为“个转企”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
22 | 免收不动产更名登记手续费和登记费 | 省国土资源厅 | “个转企”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和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按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登记费。 | 依据省府办公厅2016年7月下发的《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十五条规定,“个转企”企业可按规定免收不动产更名登记的手续费和登记费。 |
23 | 开通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绿色通道” | 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 | 原个体工商户继续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个转企”企业名下的,国土资源部门高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 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明确土地变更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国土资地籍发〔2013〕195号)规定,明确“个转企”企业可直接将原个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到“个转企”企业名下。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为“个转企”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 ||||
24 | 开通知识产权转移“绿色通道” | 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 | 保护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支持顺利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 | 根据《专利法》第十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原个体工商户的专利权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的“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原享有费用减缓的,变更后的专利权人可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重新办理请求费用减缓的手续。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25 | 开通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续展“绿色通道” | 省工商局 | 支持“个转企”企业就近在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受理“个转企”商标注册申请,为“个转企”企业办理所涉及的商标权转让、变更、续展业务提供便利。 | 工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开通商标注册申请及变更、转让、续展受理业务,接收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外接收非代理机构提交的商标变更、转让、续展、注销、许可备案的申请文件,并设立商标注册申请事先咨询窗口,无偿提供商标注册等咨询服务,提高商标申请注册成功率。同时,工商总局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和横琴新区工商局开设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方便“个转企”企业办理商标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