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调动社会力量举报积极性,震慑并打击传销活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打击传销举报奖励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是打击传销的必要手段。执法部门要有效获取传销的案源信息需要依靠社会民间力量,发动群众参与到打击传销工作中来。《禁止传销条例》第六条虽然设有举报传销奖励的相关规定,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出台细致、更具操作性的举报传销奖励制度,更好地调动民间力量的举报积极性,进而有效威慑并打击传销活动。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1.《禁止传销条例》;
2.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粤财综合〔2006〕2号)。
三、关于奖励标准
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按被举报传销组织的人员数量,分档次给予举报人500元、800元和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粤财综合〔2006〕2号)第六条规定,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传销违法案件,一经查实并下发处罚决定的,举报奖励金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在该案罚没入库总额的10%以内,分别按10-8%、8%-5%、5%以下的比例发放;向公安机关举报传销犯罪行为的,参照《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的实施细则 》(粤金函〔2017〕341号)的规定,分别按涉案金额的0.3‰-0.5‰、0.1‰-0.3‰、0.1‰-0.3‰三个标准给予奖励。单案的举报奖励金发放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如果各地的奖励标准高于省的标准,按当地的标准执行。
四、关于举报途径
各级工商、公安、综治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相关渠道。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实名向各级政府及所属工商、公安、综治等部门举报传销行为,受理部门应如实做好举报记录,便于接受财政、审计、检查等部门监督。
五、关于奖励范围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对发放奖励人员范围规定为:“非工商机关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亲属)。”为了更好地发动民众参与到打击传销工作中来,因此将平安志愿者、治安联防员、镇街协管员、信息员、网络员、巡防员等相关协管人员纳入发放奖励范围。
同时,在相关部门中负责打击传销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涉传举报或将线索转交他人的举报、被举报主体已进入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的举报、举报人已被司法机关裁定传销犯罪的举报、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举报已被曝光或者公众了解的线索等相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受理举报线索部门应不将此部分纳入奖励范围。
六、发放举报奖励的条件
由举报人实名举报,向各级政府及所属工商、公安、综治等部门提供相关证据,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立案查处结案后,由案件办理单位根据其举报线索的价值价值、案件涉及金额等多方面进行评定。
七、特殊情况释义
同一事实被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对案件查办有重要补充,起到了重要帮助的,具体办理机关可酌情给予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传销行为的,视为一个举报,按同一举报奖励。
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打击传销部门举报同一传销行为的,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由具体案件承办部门查处后奖励,其他受理举报部门不予重复奖励。
对于跨地区传销活动的举报,由案件处置牵头市查办部门给予奖励;案件由外省主办的,可由我省案件办理的地市根据当地对案件罚没、处理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八、关于奖金发放问题
奖金支出由各地打传经费列支,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奖金具体发放由办理举报传销窝点或办理传销违法犯罪案件的行政主体依法发放,举报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现场笔录、人员和现场照片等举报奖励的佐证材料。
九、奖金领取问题
投诉举报案件查办部门在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等级及金额,并通知举报人,如案件查办部门对举报奖励认定、等级、金额等情况有争议的,可以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超过时限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十、保密问题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完善各项保密制度,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