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翠投资(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涉嫌冒用孙倩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询业务系统和登记档案资料,韵翠投资(广东)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3日,登记档案资料中《涉税信息表》的财务负责人信息为孙倩。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4年11月25日决定对该举报线索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15日本局向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揭市监函[2024]1160号),核查你公司住所、经营情况及孙倩是否在你公司任职的情况。2024年11月26日收到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市场主体实地核查照片》及《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等资料,称在登记场所找不到你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拨打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电话为空号。执法人员在原登记场所无法找到你公司,故无法进一步调查核实。
2024年12月10日本局将上述举报线索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告《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至2025年1月24日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或相关情况线索。
2025年1月25日,本局收到孙倩身份证复印件及《承诺书》,《承诺书》反映韵翠投资(广东)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其本人同意登记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其承诺从未任职于你公司,与你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未签署过你公司任何文件,与你公司无任何业务来往。
本案经调查,你公司通过公司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无法律责任行为人。举报人承诺从未任职于你公司,与你该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未签署过你公司任何文件,与你公司无任何业务来往。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发出的《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
综上,你公司涉嫌以冒用孙倩身份证信息的手段取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登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并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21年9月3日核准韵翠投资(广东)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你公司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要求,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开荣 吴晓珍 联系电话:0663-829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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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