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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产品标签内容中改变除规定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改变的”和“产品名称改变的”之外的内容,是不是不用再重新办理批准文号。比如仅改变标签的“功效”“保质期”“使用说明”等内容,原批准文号申请表是否依然有效?
答:按照《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一)产品主成分指标改变的;(二)产品名称改变的。即除上述两项之外其他内容发生改变的,暂不需要重新办理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