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取消和调整地方级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若干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府办〔2012〕24号)有关改变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的精神,切实增强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公益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省级、市县级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对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原则。按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属性,入区活动不破坏保护对象、不影响自然环境、不改变保护区原貌。
(二)公益服务原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保护区的科普宣教功能,增强公益属性,最大限度为公众提供保护区内公益服务活动。
(三)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原则。在加强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监管,实现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 取消外国人进入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后,外国人进入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需向省、市、县级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取消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后,个人或团体因科学研究进入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需向省、市、县级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备案调查方案,严格按照方案开展相关科研活动,不得擅自更改原有方案内容。
第六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或保护区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公共服务应遵循合法、公平、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自觉维护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理公共需求。
第七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或保护区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第八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或保护区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个人或团体在区内的活动,对入区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