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根据《射线装置分类》(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66号),工业用X 射线探伤装置分为自屏蔽式X射线探伤装置和其他工业用X射线探伤装置,其中自屏蔽式X 射线探伤装置的生产、销售活动按Ⅱ类射线装置管理,使用活动按Ⅲ类射线装置管理。
(二)自屏蔽式X射线探伤装置,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屏蔽体应与X射线探伤装置主体结构一体设计和制造,具有制式型号和尺寸;二是屏蔽体能将装置产生的X射线剂量减少到规定的剂量限值以下,人员接近时无需额外屏蔽;三是在任何工作模式下,人体无法进入和滞留在X射线探伤装置屏蔽体内。
(三)在设备外加建屏蔽体、人员可进入探伤装置屏蔽体内的装置等不属于自屏蔽式X射线探伤装置的范围,应界定为“其他工业用X射线探伤装置”,按照Ⅱ类射线装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