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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要求,新建企业自2021年7月8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特别排放限值。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加油站企业边界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按HJ/T55和HJ604的规定执行,监测频次与液阻、密闭性和气液比监测要求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