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5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15个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规定: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和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2021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规定: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