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明确约谈情形 公开约谈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月26日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安委会及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条件、对象、程序和内容。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中央管理企业的约谈参照该办法实施。
何种情形约谈?
依照《办法》,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国务院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发生重大事故,且存在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30日内发生2起的”“6个月内发生3起的”“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重大事故的”“重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且存在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发生重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国务院安委会督办的较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其内设司局主要负责人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怎么启动约谈?
不同层级的约谈,有不同的启动程序。按照《办法》,国务院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怎样落实约谈?
约谈过程中,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然后,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约谈过程要形成约谈纪要。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约谈工作需要,约谈方还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