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日前,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54号)(下称《办法》),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办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冷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市、县、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包括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等八类,可纳入重点单位名录。
《办法》指出,重点单位名录应当每两年更新一次,由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定的重点单位进行评审,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同时,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统一保管,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在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包含气象灾害防御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重点单位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