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出台《关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作意见》(以下简称《协作意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判、行政检察、行政复议的衔接,更好发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中的职能作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协作意见》强调,市法院、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要切实发挥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全程全局中的联动作用,依法整合调动纠纷解决资源,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支持、指导和规范,推进形成配合到位、沟通顺畅、运行规范的工作衔接和协同化解机制。
《协作意见》提出,对可依法开展协同化解的行政争议与案件,要加强调查核实,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成因,确认当事人诉求,找准争议焦点,采取组织听证、促成和解、协调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或补救、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或行政复议意见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依托多元解纷力量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可邀请律师、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第三方参与,也可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有效衔接;建立案件回访机制,及时关注行政争议化解措施的履行情况,督促案涉行政机关履行到位。
《协作意见》同时提出,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常态化交流,延伸基层治理的工作触角,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平台,依法及时妥善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在行政争议化解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存在瑕疵,但与行政相对人主张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市法院、市检察院可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市司法局可以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发送行政复议意见;对群众反响强烈的急难愁盼、履职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等,联合开展特色专项行动,推进重点问题系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