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
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粤府〔202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机构改革精神以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文件清理。经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3〕202号)等15份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凡被废止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目录(共15份)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废止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目录(共15份)
1.同意把东岛划为白鹃鸟保护区的函(粤府函〔1980〕116号)
2.转发国务院《批转林业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鸟类保护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的请示的通知》(粤府〔1981〕273号)
3.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82〕52号)
4.关于各级物价检查所的工作任务和职责的通知(粤府〔1984〕40号)
5.关于《广东省公安机关查处陆上走私案件若干规定》的批复(粤府函〔1993〕346号)
6.转发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1997〕22号)
7.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77号)
8.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6〕12号)
9.关于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37号)
10.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12号)
11.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粤府办〔2011〕40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11〕80号)
1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
1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3〕202号)
1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