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1日,惠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专项执法检查组在前詹镇一处民房内成功查获一起违规存放销售气瓶案。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在涉案销售点现场共计发现461个瓶装液化石油气瓶。其中,已充装气瓶159个(具体为:5Kg气瓶1个,15Kg气瓶137个,50Kg气瓶21个),空瓶302个(具体为:5Kg气瓶3个,10Kg气瓶1个,15Kg气瓶261个,50Kg气瓶37个)。由于涉案气瓶较多,且该民房不具备安全存储条件,惠来县对涉案气瓶依法暂时扣留,并委托临近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妥善安置存放。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导气管、二维码铭牌、喷漆及切割机等工具,发现该销售点存在私自更改气瓶颜色、私自导气(大瓶灌小瓶)以及私自装订二维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燃气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该销售点未办理相关经营证件,无基本安全设备设施,不具备安全存储和销售条件,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所有气瓶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现场信息登记,该案件已按照法定程序移交惠来县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目前,由于案情较为严重,惠来县公安部门侦办处置中。
【法律分析】
该违法行为,除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外,还可能触及非法经营罪。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典型意义】
为了保障燃气安全,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同时法律法规对燃气的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均设置了明确的要求。但部分气贩子通过简易的导气装置,多数用导管将气瓶连接、瓶对瓶倒充液化气,整个导气过程中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备和措施,一旦操作不当,极易造成气体泄漏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危及周边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储存瓶装燃气或者存放燃气量超过存放限额,在这样密闭且充满易燃物的环境中,一旦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此次有效打击了非法储存、销售燃气的违法行为,也进一步规范了燃气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