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教育工作规定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性年度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实施。
(三)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财政拨款执行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以及教育收费的规定;监督、统计各地教育财政拨款的投入、执行和使用情况,指导学校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级财政核拨的有关教育资金的分配。
(四)综合管理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类学校的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工作;对教育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指导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协调及管理本市的职工教育工作;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五)监督检查各地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督政、督学工作,督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责和巩固提高“两基”工作;督导评估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组织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审定地方乡土教材与教学用书及资料,负责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教育管理、统计工作;指导学校德育、体育、卫生、美育、国防教育、勤工俭学、教学装备、教育交流等工作;规划、指导有关学历教育考试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学校的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管理高考、中考以及成人考试和招生工作;管理本市的自学考试教育工作;管理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工作。
(八)负责师范类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关工作;规划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管理教育行风建设、教育监察及教育审计工作。
(九)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教育有关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管理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对外合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