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征求《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代市人民政府对《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向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9月27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城管执法局法规与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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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8月28日
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控制通则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审批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和备案
第五章 维护和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城市、镇的建成区;
(二)穿越城市、镇建成区的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载体,以符合《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的各种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绘制、张挂、张贴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安全,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及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招牌管理的综合协调;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控制通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控制通则、重点管控区域户外广告设置实施方案(以下分别简称专项规划、控制通则、实施方案)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等技术规范要求,明确户外广告集中展示区、一般控制区和严格控制区空间布局及分类控制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二)控制通则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照明等具体要求,以及设计、施工、维护等管理要求。
(三)实施方案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控制通则,明确重点管控区域户外广告的设置数量、地点、造型、色彩、形式、材料等控制要素。
第七条 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区的专项规划、控制通则、实施方案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余县(市)的专项规划、控制通则、实施方案由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后的专项规划、控制通则、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更改。
需要对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作出新增或者减少户外广告点位等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控制通则、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及向社会公告等方式征求专家、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控制通则、实施方案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审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二)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三)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四)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五)妨碍生产和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城市形象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
(八)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影响消防通道的。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不得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的要求。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按照批准或者规划的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结构图、实景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应的设置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三)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当安装亮度调节按钮,科学控制亮度和显示时间,避免影响周边环境和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四)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五)设置完毕后,版面闲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三十日。
建设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专项规划、控制通则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批机关移交实景图等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 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在朝向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不得在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设置人应当组织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应当由市委宣传部门审核或者提供。
在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四条 利用私有的场地、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提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载体的合法权属证明。
第十五条 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者版面用于公益宣传。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转为商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六条 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
设置人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拍卖收入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户外广告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商业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大型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公共张贴栏,为辖区内需要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等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张贴广告的位置。
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达到大型户外广告标准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利用机动车身做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利用机动车身设置光源性户外广告,应当科学控制亮度,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交通安全。
第二十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在净空保护区域外,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应当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条例》的规定,向市(县)气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汕头空中交通管理站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相关工作。 属于新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在制定出让方案时,应当就其具体位置征求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位于公路两侧的,还应当征求有关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具体出让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专项规划、控制通则和实施方案。
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在城市建(构)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设置人应当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在公共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设置的;
(二)在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
(三)跨区设置的;
(四)在实施方案明确的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区重点管控区域设置的。
利用工地围墙临时设置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建设工程管理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控制通则要求进行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实景现状图、实景效果图;
(五)大型户外广告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施工图及其资质证明。
利用在建工地楼体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只需要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材料,以及提交所属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设置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设置人自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的,视同撤回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有关材料分别转交同级交通运输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示、现场公示或者书面征求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政府网站或者现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受理审批时限。
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举行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审批时限。
第二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自批准设置之日起六十日内(LED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自批准设置之日起九十日内)设置完毕。
第二十七条 除立柱式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外,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三年。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可以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予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设置在工地围墙和在建工地楼体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所在工地的建筑工程许可证载明的竣工日期。
第二十八条 举办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或者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设置人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但跨区设置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的文件。
第三十条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设置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设置人自书面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的,视同撤回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期满之日起三日内由设置人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应当载明户外广告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户外广告设置人,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
户外广告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设置人名称变更的,设置人应当自名称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实景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控制通则的要求。
禁止利用招牌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第三十五条 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构)筑物安全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志,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
(四)设置地点仅限于本单位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五)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当安装亮度调节按钮,科学控制亮度和显示时间,避免影响周边环境和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招牌设置进行指导,招牌设置人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志,含有电话号码、经营范围、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图片等广告内容,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的,视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在招牌设置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牌备案信息表;
(二)招牌的设置位置、形式、材料、尺寸和结构设计图等说明文件;
(三)招牌设置和安全维护承诺书。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招牌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统筹设计和制作并进行备案。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招牌设置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五章 维护和监管
第三十九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维护管理责任:
(一)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管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落实,做好台账记录和管理;
(二)每月组织重点隐患安全排查不少于一次,每季度组织隐患全面排查不少于一次;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及时开展排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的,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启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设置时间超过两年的钢结构设施或者电子显示装置,设置人应当在每年六月一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健康,外观整洁、完好、美观。当户外广告和招牌损坏或者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时,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GB5049)中的城市照明要求,保持照明设施完好;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电子显示屏广告、霓虹灯、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一)设计单位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自行拆除或者更新;
(二)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再申请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
(四)户外广告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 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履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任;不得将其所有的建(构)筑物用于设置未经批准的户外广告。
第四十三条 因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需要拆除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在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七日内拆除。
招牌设置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拆除招牌的,招牌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四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管,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整改。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巡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损坏或者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时,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夜间照明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GB5049)规定的城市照明要求的,应当责令设置人整改;电子显示装置、电子显示屏广告、霓虹灯、灯箱等设施画面显示不全、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实行网格化管理;并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每年抽检数量不得低于许可数量的百分之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本市其他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限期清理、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清理、拆除,并可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自然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招牌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拆除户外广告或者临时户外广告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人未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变更手续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自然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限期清理、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清理、拆除,并可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自然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朝向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或者在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的;
(二)户外广告未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实景效果图等要求设置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牌设置人、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履行安全维护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自然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管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落实或者未做台账记录的;
(二)每月组织重点隐患安全排查少于一次,或者每季度组织隐患全面排查少于一次,或者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未开展排查的;
(三)发现安全隐患未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启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等安全防范措施的;
(四)对设置时间超过两年的钢结构设施或者电子显示装置,未在每年六月一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的,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未及时维修、更新,或者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出现断亮、残损未及时维护、更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市容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边长不小于4米或单面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以特定区域、路段为单位,申请批量设置的户外广告,以该批量的总面积计算设置面积。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2019年5月23日市政府发布的《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皇冠体育平台,皇冠体育app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