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订,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具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建设单位可网络搜索查询生态环境部最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查看拟建项目是否在名录内,也可咨询当地政务中心生态环境服务窗口。
为服务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简化项目环评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有关要求,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纳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但应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