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粤环函〔2019〕1135号)等要求,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安排计划、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间,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22年6月27日至7月4日(共7天)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安排计划总表
2.2021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安排计划
3.2021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任务清单
4.2021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区域绩效目标(普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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