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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根据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的内容,明确了两种制定程序:
一是规章制定程序。对以规章形式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要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认真执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
二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向社会发布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