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尺度和标准,在制定和管理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法制统一。行政裁量权基准要于法于规有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时,要充分考虑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是坚持程序公正。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行政裁量权基准要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三是坚持公平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应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要基本一致。
四是坚持高效便民。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