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具有本省户籍,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等三个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也就是传统上所称的由政府供养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
无劳动能力的认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的认定:主要看收入和财产状况,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标准执行,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和生活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财产包括金融资产、实物财产和其他应计入财产的项目。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认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